文/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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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事件有了后续,成都铁路公安局介入后,将此事认定为互殴。对此,被打女子坚决不和解,被处罚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目前女子正提起行政复议。此前她在乘坐高铁时,因为后座熊孩子多次踢撞椅背,制止中被孩子家长辱骂、扇耳光,女子也不甘示弱还手。
此事件之所以迅速冲上热搜第一,核心原因在于,事件中,女子连遭熊孩子打扰、熊孩子家长仗势欺人,引人同情,更深刻揭示了每个人都可能遭遇的困境,让人们陷入一种担忧:今后要是自己也遭遇了这样的事,到底如何做,才能既惩治了“恶人”,又维护了自身尊严?打回去一不小心就“互殴”,不打回去屈辱至极,简直是两难。
不必讳言,“互殴”的认定出乎很多网友的预料。女子执意不和解,继续争一个说法,引来网友一片支持声,并不难理解。
警方的处理,当然有依据。正如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因为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律师还认为,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法律为“互殴”的认定提供了坚实依据,可是也应看到,由于近年来“互殴”和“正当防卫”时常纠缠不清,也造成了一些不规范、不精准的判定,引发争议和反转,因而在性质认定的精准性方面,司法机关越发谨慎、细致,作出了诸多努力。例如,前不久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照这一指导意见,涉事女子遭遇的全过程,多处或能“适用”,确实有进行“再议”的价值。
她在网上发博文表示,“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句话,直指人心。和解的结果是看得见的“风轻云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也就是说,这个结果可以令争执双方都能安然“脱身”,不至于带来某些麻烦。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一结果并不是“皆大欢喜”,只是回到了事件的某个“原点”,对先辱骂、先动手一方更为有利。换言之,这是以该女子承受一定的委屈为代价的,而这些代价未来只有靠她自己隐忍。站在她的角度,如何能直面?
而她对行为困惑乃至困境的挣脱过程,对社会心理是一个暗喻。人生在世,该和解自当和解,可是一个秉持以理服人的人若是面对他人的欺凌,本该拥有更多元、更具张力的救济手段,而不是只能委曲求全。有律师建议,如果有这种遭遇,更好的选择是寻求帮助,比如求助乘警、列车员等在列车上维护秩序的这类人,而不是以暴制暴。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当时,正是在列车工作人员及时赶到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踢椅背孩子的母亲扇了女子一巴掌,可见“求助”论固然有道理,但也未必行得通。此时此刻,被打个体又该如何自处?唾面自干?躺平?认栽?还是进行适当反击且不留“把柄”?这不是难为人吗?
“昆山反杀案”等一系列“正当防卫教科书”早就告诉我们,谁也无权要求人们做一个“完美的受害者”,因为那是一个可笑的苛求。被扇耳光女子坚持不和解,依据的是合法权利,客观上也起到了以案说法、启示众人的作用。
这种继续追寻公道的情形,自然给办案机关提出了新的考题,也为事件的走向带来了新的可能。事件虽源于琐事,但细节认定却颇有难点或有模糊地带待厘清。我们不能贸然断言,“互殴”定论就一定是错的,但基于法理和社会影响,更为审慎地处理此事件,向公众展示一种更有力、更稳妥的处置之道,是公众的朴素愿望。相信有关方面能明白这一点。(作者是资深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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