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1、<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3、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4、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5、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6、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7、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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