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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马俊峰 马好军)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纠纷案件。
徐某系鹰潭市某制造行业协会会长,毛某系该协会秘书长。今年1月,毛某在该协会会员法人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 “不配做会长”等不实言论,徐某认为毛某的以上不实言论侵害了其名誉权,于今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起诉后,毛某自行将上述朋友圈中的信息删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属于具有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徐某是鹰潭市某制造行业协会带头人,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毛某的不实言论对徐某造成的影响范围比较广,对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通过在具备地区影响力的纸媒上进行澄清的请求予以支持。酌定判决被告毛某以在鹰潭日报及其协会会员法人微信群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方式进行澄清;如毛某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在鹰潭日报及其协会会员法人微信群公布本判决书内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毛某负担。
判决后,毛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